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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22-02-15

(2003年4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10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一项制度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5年3月26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  主任会议的职责

 

第五条  研究处理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召开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

(一)提出大会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列席人员名单草案等各类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提出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讨论或确定其他准备事项。

遇有特殊情况,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决定提前或者推迟举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  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事项:

(一)决定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确定会议列席人员;

(二)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对区人民政府、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按照法定程序要求,决定是否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对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质询案,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六)提出应当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事项;

(七)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事项,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专题调研报告等,提出意见,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书面审议;

(九)讨论有关接受代表辞职、罢免代表等事宜,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遇有特殊情况,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十一)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听取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报告,提出讨论意见,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  研究处理区人大常委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一)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监督工作计划、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代表工作计划等;

(二)制定人大工作规范性文件,必要时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组织出缺代表的补选工作;

(四)确定重点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指导和协调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六)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主任会议的召开

 

第九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须有全体成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出,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第十二条 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成员。会议文件应当提前送达主任会议成员。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事先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请假。

第十四条 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上的发言应当紧扣主题、客观中肯、观点明确;汇报应当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篇幅适度。

第十六条  主任会议通过决定,须由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主任会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必要时可以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执行中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