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制度

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

2017-02-08

(2014年5月14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5月27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等相关工作,发挥代表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参照《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结合松江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依法享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区各方面工作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本区各单位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第三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各街道人大工委、各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均应当为人大代表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主要围绕本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本区其他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有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不属于本区有关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
(二)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等个人问题或本单位等个别问题的;
(三)涉及具体司法案件的;
(四)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五)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六)没有实际内容的;
(七)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的。
对属于上述情形的,区人民代表大会秘书处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向代表说明情况后,可以退回代表或者作代表来信处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深入实际,深入基层,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数人联名提出。
第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受理;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受理。
第十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其办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机关、组织和代表应当依法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对于属于市级层面问题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商请本区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按照相关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十二条 代表可以下载松江人大网站上“文件下载”专栏中提供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用纸填写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网上提交,通过“松江区政务办公平台”录入。
 
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十三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及时交办;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受理,并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交办。
代表对本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等办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分办协调。
代表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工作机构办理。
代表对本区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本区有关机关、组织负责办理。
代表可以对承办单位的确定提出建议。交办或者分办时应当对代表的建议予以研究。
代表对交办或者分办有意见的,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提出,人事代表工作室会同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后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等应当及时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会议,提出年度办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五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研究办理的,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以主办单位为主,同会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办理。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退回,不得滞留或者自行转办。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退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确定承办单位并交办。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一)代表一人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后要求撤回的;
(二)代表数人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后,一致要求撤回的。
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对撤回意见不一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不予终止。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大会秘书处书面提出;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要求撤回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书面提出。
 
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
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办理。必要时,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单位的负责人牵头研究,协调办理。需要重点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邀请提出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参与研究。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在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提出相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沟通、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会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办理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研究统一答复代表。主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向代表说明相关会办单位的办理意见。代表或者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请会办单位一起走访和答复代表。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注重办理质量,讲求实效,区别不同情况,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结果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和建议已经被采纳或吸收的,应当将解决或者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
(二)所提问题已经有具体方案和措施,正在着手解决,并有明确的解决时限的,应当将方案和措施及其工作进度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计划,正在研究拟订方案和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并有大致的解决时限的,应当将计划情况答复代表;
(四)所提问题暂时无法解决,而所提意见和建议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因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确实不能在限期内办理完毕的,应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书面报告;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应当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经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代表。
承办单位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仍未完成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换届后继续在限期内完成办理并答复该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督促承办单位按照规定办理。
代表可以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或者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件,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公章。
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答复每位代表。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件,应当同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承办单位为行政机关的还应当将答复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后,应当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跟踪办理,落实办理结果。答复承诺代表在相应期限内解决的,应当在解决问题后告知代表;如果年内无法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到换届时仍无法解决的,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未能落实答复意见的,应当及时向代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属于行政机关的,还应同时抄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代表在收到承办单位对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答复件后,可以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对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提出意见。
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当对代表的具体意见进行研究,必要时会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共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告知代表。对需要再次办理的,交承办单位再作研究办理,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再次办理答复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视察。有关承办单位应当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听取代表意见。
 
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督促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采取多种形式对有关承办单位办理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承办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对于拖延、贻误办理并造成损失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可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就与本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有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结果的落实情况,对有关承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工作机构及办事机构可组织代表到承办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应当加强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
第二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对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要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当年度承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并印发下一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答复意见内容应当在区人大网站上公开,供代表查询。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