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作制度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办法

2017-02-08

2003年4月16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9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与区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制度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与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代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全区大局和中心工作,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区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代表监督,为代表依法履职服务。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加强与代表的联系,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经常听取代表意见建议。
主任会议每半年听取一次代表工作专题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愿和专业对口的原则,邀请代表参与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代表的主体作用。
代表可以要求约见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联系安排。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代表联系,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拓宽代表知情知政渠道,通过情况报告会、专题讲座、考察交流等形式,使代表了解大政方针和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二)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议题内容,可以邀请部分代表列席,代表也可以提出列席会议的要求,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参加;
(三)组织代表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开展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旁听法院庭审等活动;
(四)每年年中举行区人大常委会扩大会议前,组织代表集中进选区,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五)组织代表向选民开展报告履职评议活动,保持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并接受监督;
(六)推荐代表担任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联系,了解工作情况,支持开展监督;
(七)加强人大信息工作,及时向代表寄送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区人大常委会《公报》、人大信息简报以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重要工作情况等资料。
第五条 加强对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督办工作,认真处理代表来信来访,召开相关座谈会,听取对办理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开展相关的视察、检查活动,推进办理工作。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负责联系和协调各代表小组开展的工作,加强对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的指导,并及时总结经验。
各街道人大工委、各镇人大代表联络室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工作计划,针对代表关心的问题经常组织开展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实现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及时反映选民关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做好代表履职事迹的宣传,总结工作经验,并按照要求将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送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