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工作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精神,结合本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工作评议是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任命的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进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一种方式,有利于被任命干部依法行政、执政为民。
第三条 开展工作评议的主要形式是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意见,并形成区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确定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若干名进行工作评议,并告知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五条 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决定和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议案及书面意见的情况;
(四)体现执政为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及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组成若干评议工作小组,其人员应当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主任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开展工作评议由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的副主任负责总体协调。
第七条 开展工作评议前,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拟定评议方案,对评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评议工作的重点。
第八条 评议工作小组应当在被评议对象所在的单位召开评议工作动员会,出席人员由评议工作小组在听取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后确定。
动员会由评议工作小组主持,组长作动员报告、被评议对象作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会上可以向出席人员印发被评议对象的工作测评意见表,由出席人员填写和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评议工作小组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调阅有关文件、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可以在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外,听取相关部门、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评议工作小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评议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 评议工作小组负责起草评议意见。评议意见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被评议对象的情况,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评议意见原则上包括下列内容:
(一)开展工作评议的基本情况;
(二)对被评议对象作出总体评价;
(三)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意见应当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应当将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意见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时,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的行政班子成员、评议工作小组成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在听取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工作小组的评议意见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提出审议意见,并对评议意见进行表决。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经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分管主任审核后,交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中有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应当在二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了解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在收到被评议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评议意见和被评议对象履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松江人大网”和其他媒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责任编辑: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