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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的若干规定

2017-02-08

(2007年7月31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8日上海市松江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十三项制度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下简称执法检查),是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并纠正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社会公布。执法检查项目的部分调整,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的项目的确定,按照《监督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每年12月15日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提出下一年度区人大常委会监督事项的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汇总、协调,形成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讨论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拟订执法检查具体项目的实施方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分管的副主任审定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执法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组组成、检查的重点内容、检查的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步骤和方式等内容。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确定。执法检查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前,执法检查组应当组织其成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执法检查重点,收集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材料。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询问、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调阅案卷、查看文件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执法检查可以明查,也可以暗访。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请有关专业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
执法检查中涉及需保密的内容,有关人员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应当向执法检查组提供真实情况,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有关资料和工作上的配合。
第十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该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提出意见,交由法律实施机关依法办理。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在集中执法检查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突出重点,客观、真实地反映问题,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执法检查报告原则上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的分析;
(三)对纠正违法问题、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对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应当将执法检查报告印发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人员。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副组长向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执法检查组成员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受委托的有关机构、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与执法检查报告一起交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议意见中有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内容的,“一府两院”应当在二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了解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有关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通过区人大常委会《公报》、“松江人大网”和在其他媒体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责任编辑: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