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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0-02-08

——202019日在上海市松江区第五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八次会议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院长 荚振坤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松江区人民法院,向大会报告区五届人大次会议以来的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9年,我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在区委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下、在市高院指导下,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坚持“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工作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和新成效。

一、坚持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年来,我院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公正高效办好每一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全年共受理案件33714件,同比下降2.89%;审结33722件,同比下降2.89%;案件结收比100.02%;法官人均结案286件、人均工作量324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共受理刑事案件20992826人,同比分别上升5.48%4.71%;审结20992799人,同比分别上升5.48%5.9%;案件结收比100%。审结放火、非法持有枪支、重大责任事故、危险驾驶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648652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180194人,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审结合同犯罪、贷款犯罪、信用卡犯罪、票据犯罪等金融犯罪案件138215人,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盗窃等侵犯公民财产犯罪案件626853人,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41名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对537名被告人适用缓刑,对5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法稳妥审结“善心汇公司”传销案、洪某等61名被告人网络诈骗案,有效惩处互联网涉众型犯罪。

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共受理民商事案件21140件,同比下降5.19%;审结21169件,同比下降3.58%;案件结收比100.14%。审结离婚、继承、分家析产、“三费”等家事案件1559件,倾力保护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审结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人事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987件,依法平等保护劳资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审结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建设工程等房地产案件2420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审结借款、担保、融资租赁、票据、保险等金融案件3199件,规范引导金融行为,助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在一起离婚案件中签发人身保护令,保护受到家暴妇女的人身安全。妥善审结标的额近亿元的万春园公司诉泗泾镇人民政府和张施居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涉“三迪曼哈顿广场”53起群体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因“凯瑞宝贝”早教点关闭引发的150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共受理执行案件10253件,同比上升2.88%;执结10217件,同比上升4.05%;案件结收比99.65%,执行到位金额近10亿元。对42人实施司法拘留,对100限制出境、离境,将639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7455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10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老赖”持续保持高压态势。移送“执转破”案件30起、涉及执行案件近千件,其中涉“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案件标的额2亿多元、涉及执行积案814件,破产程序对执行积案的化解作用得到发挥。在春节前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为80多名农民工发放欠付两年多的工资款270多万元,解决困难群众燃眉之急。执结市属国有企业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华实业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2.7亿元债权全额执行到位,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审结执行裁决案件254件,其中支持异议申请161件、驳回异议申请74件,强化了执行裁决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审结全市首例执行异议虚假诉讼案,经全面仔细核查后,驳回赵某虚构租赁关系提起的异议申请,并以虚假诉讼罪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审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138件并全部执行完毕,有效维护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秩序。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一年来,我院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有效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力服务保障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深入开展专项斗争。审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首例涉黑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对主犯闫某判处有期徒刑25年,对6名团伙成员分别判处153个月至8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审结王某等4人涉恶案,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主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6年,对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2年、6年和4年,有力打击黑恶势力嚣张气焰。对卢某等7人恶势力案件提起再审,对主犯卢某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9个月,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处、不枉不纵。开展打击“套路贷”专项斗争,对6起案件17名被告人追究“套路贷”刑事责任。在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房屋买卖等民事案件中主动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将46条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坚持刀刃向内,对2016年以来的来信来访认真进行复查,未发现我院干警充当“保护伞”情况。

助力营商环境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述,重点抓好产权保护、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三方面工作。审结涉及不动产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有权确认、股东权等产权纠纷案件454件,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产权犯罪案件1212人,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审结买卖、运输、承揽等商事合同纠纷案件3551件,制裁违约欺诈行为,有效维护市场诚信和合同执行力。审结公司解散、公司清算、破产重整等与公司、破产纠纷有关案件342件,通过破产办理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促进市场有序有力运行。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力做好涉诉信访维稳工作,加强重大敏感案件管控,积极应对涉法舆情,落实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进博会等重要时间节点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事件。充分发挥人民法庭深入基层的优势,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沟通交流,加强与村、居委会共建,促进完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召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与多元化解”研讨会,邀请专家学者和区房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研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治理和化解。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鉴定、养老服务、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9份,推动社会基层管理体系建设。

三、推进司法综配改革,完善审判运行机制

一年来,我院按照市委政法委和市高院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各项审判体制机制,保障案件审执公正高效。

强化审判权力监督。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院庭长审判权力清单,理顺权责关系,强化对“四类案件”的监督管理,从制度上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实行民商事案件立案后电脑自动分案,减少人为因素对分案的干扰。落实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明确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类型,为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全年召开专业法官会议46次、讨论案件135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审判委员会在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全年召开审判委员会会议11次,讨论决定案件15件。推进“审判执行监督预警分析系统”示范应用,利用信息技术监管、发现案件管理漏洞,促进审执工作规范高效。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共遴选22名入额法官,2名法官晋升为二级高级法官,2名法官晋升为三级高级法官,另有2名法官按期晋升等级;完成法官助理、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司法行政人员职务职级并行和司法警察职务序列改革工作。根据内设机构改革后的新形势,组建以入额法官为主导,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在内的新型审判团队49个,促进审判力量配置管理扁平化、集约化。加强院庭长办案,全年院庭长共参与审结案件6924件,占全院结案总数的20.53%,其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3261件。会同区司法局完成《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首批50名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召开年度人民陪审员工作会议,部署实施《人民陪审员法》的各项工作,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3167件。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聘请12名律师、退休法官、退休教师为特邀调解员,聘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区律工委和上海银行业纠纷调解中心为特邀调解组织,全年成功调解纠纷7100余起。

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法庭调查“三项规程”,完善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强化刑事审判人权保障。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充分发挥诉调对接中心和各业务庭快审团队作用,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全年简易程序适用率达85.8%。深化破产审判方式改革,在振兴铝业等三家公司破产案件中探索实行“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并专门召开研讨会,该审理模式得到与会专家一致认可。运用信息技术完善破解“执行难”长效机制,在全国率先开展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执行移动办案平台的示范应用,推动落实执行全程公开、全程留痕、全程可视、全程监管,《人民法院报》头版对此进行了报道。

四、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一年来,我院树牢以人民为中心思想,落实完善司法便民措施,不断满足社会多元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诉讼活动中有更多获得感。

健全诉讼服务体系。完成诉讼服务中心“升级版”改建,将诉讼服务中心升级为集服务导引、自助立案、诉讼缴费、材料收取、案件查询、法律咨询、信访接待为一体的综合诉讼服务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推进“移动微法院”建设,加强网上立案,通过扫码自助、律师服务平台、微信等线上途径立案19108件。积极推进跨域立案,设立跨域立案服务专窗,完成涉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四省的跨域立案10件,方便了群众异地诉讼。

落实司法为民举措。坚持和发展新时期“枫桥经验”,加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四个人民法庭共审结案件9022件,开展巡回审判、接待40余次。深化“阳光司法、透明法院”建设,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通过“12368”短信向当事人即时发送立案、开庭、宣判等节点信息142496,在“中国庭审直播网”直播庭审626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生效法律文书14026份。落实司法救助工作,对29名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家属、债权确实无法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实施司法救助,体现了司法人文关怀。

拓展法治宣传影响。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宪法宣传日等节点进行专项法治宣传。积极运用新媒体以案释法,通过微信公众号“上海松江法院”宣传典型案例、先进人物和工作经验,全年阅读量近16万次,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正能量,其中关于首例涉黑案的报道获评“云间新闻奖之新媒体影响力奖”。继续开展“百姓身边的法治故事”巡讲活动,深入基层进行巡讲,发放宣传册8000余份,提升基层群众的法治观念和规则意识。在“公众开放日”邀请各界群众300多人来院观摩庭审、座谈交流,让群众近距离了解法院和司法活动。

五、扎实开展主题教育,引领“四化”队伍建设

一年来,我院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不断提升干部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努力打造一支让党放心、让群众满意的“四化”队伍。

着力加强政治建设。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紧紧围绕“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总要求,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走访上海临港松江科技城、区律工委等单位进行调研。党组班子成员检视出理论学习、担当作为、司法为民等方面问题71项,并逐项抓好整改落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上海重要讲话和在进博会上主旨演讲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法院工作的政治性,确保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

主动接受各界监督。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主动对接工作,定期报送我院院刊、信息简报、专报,邀请区人大代表“走进法院”,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执行工作并及时研究办理审议意见。主动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专题研究政协委员对我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并落实改进措施。5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来我院视察,对便民利民诉讼服务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各项举措及成效给予肯定。依法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对3起案件采纳检察建议提起再审,对检察建议提出的送达程序、委托鉴定等问题予以整改。聘任21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院校教授作为新一届特约监督员,召开特约监督员座谈会,全方位加强对我院各项工作的监督。

切实提升素质能力。深入开展向邹碧华、李庆军学习活动,甘当法治燃灯者,我院一名青年法官被评为“上海法院邹碧华式的好法官”。在2018年开展“纪律作风整顿年”活动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纪律作风巩固年”专项活动,坚持不懈正风肃纪。通过专项培训、老青结对、法官沙龙、专家讲座等方式,适应基层审判实际,加大对“一专多能”法官培养力度。开展司法实务青年技能大赛,提高青年干警文书撰写、庭审驾驭、法律检索能力。在全国法院系统“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有1份刑事判决书入选。在全国法院系统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中,3个案例获奖,我院还获评优秀组织奖。受最高人民法院指派,我院法官参加在莫斯科举行的第十届强制执行国际大会,介绍了中国法院运用现代科技开展执行工作的经验。组织“迎五一健步行”活动,组织法官合唱团参加“我和我的祖国大型歌会”,“健康法院”“文化法院”建设得到落实推进。

各位代表,上述成绩的取得,是区委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及全区各方面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区人民法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中仍然存在差距和不足:一是面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更高要求,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途径还需拓宽,司法纪律作风建设还需持之以恒;二是面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更高要求,深层次的司法体制改革还需推进落实,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还任重道远;三是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高效的更高要求,司法理念、工作方式、履职能力还需改进提升。对此,我们将认真研究,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0年,我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依法全面履职,为高质量建设“科创、人文、生态”的现代化新松江、服务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是立足审判职能有效发挥,倾力服务区域发展大局切实贯彻国家总体安全观,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涉黑涉恶、互联网涉众、非法放贷等犯罪,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松江、法治松江。在民事审判中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妥善审理家事、劳动合同、侵权等纠纷案件,强化对弱势群体的依法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准确把握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审判理念,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司法裁判对市场运行的规范引导作用,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加大执行力度,更加注重执行规范化,继续保持对“老赖”的高压惩戒态势,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程度得到实现。

二是立足司法为民做实做细,倾力满足群众司法需求着力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人民法庭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功能,主动融入法庭辖区解纷网络建设,加强与辖区党委政府、居(村)委会以及各类自治组织的对接,推动实现诉讼减量化。以“一次办好”为目标,拓展全方位诉讼服务功能,提升诉讼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不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加大对P2P、理财诈骗、保健品诈骗等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常见典型案例的宣传力度,增强群众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三是立足改革举措落实深化,倾力提升审判执行水平坚持党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中央和市委、区委各项决策部署在法院工作中落地见效。在更高站位、更深层次、更宽领域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和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确保“有权必有责”、“放权不放任”。完善审判权力监督制约机制,发挥院庭长和职能部门的审判管理职责,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加强“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辅助支撑促进作用,大力提升审判执行工作质效。

四是立足治党治院全面从严,倾力打造过硬法院队伍进一步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突出实战、实用、实效为导向,加强干警教育培训的实践锻炼,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拓宽接受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不断加强和改进法院各项工作。持之以恒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加强“健康法院”“文化法院”建设,全力营造忠诚履职、团结奋进、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

 

1.工作量(见报告第1页倒数第2行):指运用司法大数据技术,根据审理时间、开庭次数、裁判文书篇幅等要素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测算,确定其权重系数,再将审结案件数引入权重系数换算即形成工作量,从而实现对法官审理不同类型案件办案业绩的合理评价。

2.“三费”纠纷(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0行):指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纠纷。

3.“执转破”(见报告第3页第6行):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指对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不能的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依法转入破产程序。

4.执行裁决(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0行):指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主张执行标的物权利等进行审查、审理并做出裁判。

5.行政非诉执行(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7行):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主动履行义务,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将准予执行的案件移送强制执行。

6.“套路贷”(见报告第4页第7行):指以借款为名,通过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作银行流水痕迹、单方肆意认定违约、恶意累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犯罪行为。

7.“四类案件”(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11行):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的规定,对于“(1)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2)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3)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4)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四类案件,院、庭长有权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讨论。

8.立案后电脑自动分案(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10行):指案件立案后,按照一定的随机分案规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由电脑随机、自动、直接将案件分配给承办法官的一种案件分配制度。

9.专业法官会议(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9行):指由具备相应审判资历和业务专长法官组成的、主要讨论研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平台,为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依法依规进行审判管理和监督。

10.新型审判团队(见报告第6页第4行):指以员额法官为主导,辅之以一定数量的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文员、法警)组成的办案团队和执行、立案、信访辅助团队。

11.非诉纠纷解决机制(见报告第6页第9行):指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仲裁、律师调解等非诉讼途径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12.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11行):指突出庭审中心地位,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证人、鉴定人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13.关联企业实质性合并破产(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6行):指对多家关联企业同时进行破产清算时,如关联企业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时,对这些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清算,各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关联企业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

14.跨域立案(见报告第7页第9行):指当事人为方便立案,根据自身意愿,就近选择一家非该案件管辖法院的法院(即协作法院),提交立案申请及相关材料。协作法院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法院内部协作机制,将该立案申请及材料提交管辖法院审核、登记立案的工作机制。

15.“枫桥经验”(见报告第7页第11行):指上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枫桥经验”。1963年,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要各地效仿,经过试点,推广去做”。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16.“四化”队伍建设(见报告第8页第6行):即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加快推进政法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一支党中央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政法队伍”。

17.“两个一站式”(见报告第11页第1行):指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要求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类型多样的调解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途径、多层次、多种类的解纷方案和方便、快捷、低成本的解纷服务。“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要求发挥信息化效能,将全部对外服务工作、影响诉讼进程和审判效率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以及多元解纷工作集约在诉讼服务中心。


附件2

有关案例说

 

1.“善心汇公司”传销案(见报告第2页第10行):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扶贫济困”为名,在互联网上设立“善心汇系统”,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善种子”的方式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20165月起,被告人陆某、丁某等人陆续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并积极发展下级会员以获取返利,涉案人数13万多人、遍及全国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以陆某、丁某等12名被告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9个月至1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2.洪某等61名被告人网络诈骗案(见报告第2页第11行):洪某等61名被告人自20179月起,合谋搭建BNPRBSKentcarlyle等虚假投资交易平台,通过伪装成单身富有女性、微信号虚拟定位、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投资和交易,共骗取101名被害人钱款1300余万元。我院以被告人洪某等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36个月至14个月不等。

3.宛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4行):201910月,宛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并以吴某经常殴打、谩骂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吴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吴某骚扰、跟踪、接触宛某及其近亲属,责令吴某迁出其住所。我院经审查后认为,宛某提供的报警记录等材料证实宛某确实受到了吴某殴打,作为预防性的人身保障措施,宛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但具体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酌定,故我院裁定禁止吴某对宛某实施家庭暴力,驳回宛某其他请求。

4.万春园公司诉泗泾镇政府、张施居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3行):20054月起,万春园公司承租了泗泾镇张施村委会的集体土地,开办“万春园”奇石交易市场,后因涉及违法建筑于2017年被依法拆除,双方因此涉讼,万春园公司要求泗泾镇政府、张施居委会赔偿9800多万元。因承租土地属农村集体土地但原告承租后对外招商租赁,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本院确认土地租赁合同无效,判令万春园公司将土地返还给张施居委会,同时经评估鉴定并考虑合同无效过错,判令张施居委会赔偿万春园公司各项损失4000多万元。

5.涉“三迪曼哈顿广场”53起群体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2行):原告黄某等人向开发商上海三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三迪曼哈顿广场”商铺后,又与上海万街互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统一招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由万街网络公司对商铺统一进行经营管理,期限十年,租金收益按九一分成。后万街网络公司将商铺交由关联公司上海万街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万街商业公司又将商铺出租给阮某,由阮某实际经营酒店、餐吧、咖啡吧等。原告黄某等业主称,万街网络公司未按约支付租金,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商铺。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被告已将收取到的租金按“九一分成”的约定支付给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已收租金但未支付给原告,故驳回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商铺的诉请。

6.“凯瑞宝贝”早教点关闭引发的150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1行):“凯瑞宝贝”早教品牌由上海凯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面向04岁幼儿提供早期教育咨询服务。凯贝公司以品牌授权等方式,在全市设立约50个早教点,在我区设立约6个早教点。今年789月,位于我区文诚路嘉和广场、新桥镇和九亭镇的三个早教点先后突然关门停业,引发退款纠纷。双方协商、行政调解无果后故诉至我院,共计150余起、涉案标的140多万元,我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退款诉请。

7.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破产案(见报告第3页第7行):2010年起,上海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涉诉,我院判决其败诉后,原告向我院申请执行,共涉及执行案件数814件、涉案标的2亿多元。执行过程中,我院对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名下房产采取查封、评估措施,冻结其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股份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但红楼戴斯宾馆有限公司确实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通过“执转破”程序将其移送破产审查,目前正在清算审理中。

8.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复华实业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案(见报告第3页第11行):复华实业公司曾与建行黄浦支行签订《项目融资合同》,向建行黄浦支行借款2.7亿元,并由白某某等4人提供保证担保。借款到期后,复华实业公司无力偿还,建行黄浦支行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依法查封了复华实业公司的在建工程,并将白某某等4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同时根据双方意愿积极主持双方和解。执行过程中,建行黄浦支行将债权依法转让给市属国有企业上海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在法律的威慑下,经我院一年多时间的努力,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全额支付给申请人,案件顺利执结。

9.赵某、曾某虚构租赁关系提起虚假诉讼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9行):被执行人曾某名下厂房被我院查封,并拟评估拍卖。赵某以承租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称其对厂房有合法承租权,要求带租约拍卖。我院经审查后驳回赵某的异议,赵某据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我院经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曾某明知厂房被查封仍然出租给赵某,该行为本身违法;每月22000元租金却没有任何转账记录,均以现金方式支付不合常理,双方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故我院判决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并以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将曾某司法拘留。司法拘留期间,曾某承认了虚构租赁关系进行虚假诉讼、意图对抗执行的事实,我院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院认定曾某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10.“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首例涉黑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2行):闫某等7名被告人,自2008年起,以开设赌场为主业,通过抽头渔利、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方式攫取大量非法财富;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对报警人实施打击报复,对解救被害人的警车实施跟踪,公然对抗公权力。我院以闫某等7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等,分别判处7名被告人25年至89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

11.王某等4人涉恶案(见报告第4页第2行):201634月起,被告人王某、陈某开始共同放贷;20173月,被告人王一某、张某加入其中。在从事非法放贷活动的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为纠集者,有较为明确、固定分工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长期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成立后,先后在本市杨浦区等地从事非法放贷活动,通过诱骗、逼迫被害人签署虚高借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还款后隐匿借条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采用威胁恐吓、滋事纠缠等手段非法索要债务,大肆谋取不法经济利益,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我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判处16年到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

12.卢某等7人诈骗、寻衅滋事案(见报告第4页第5行):被告人卢某等7人诈骗、寻衅滋事案,我院于20191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卢某等7人有期徒刑46个月至7个月不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院经复查,认为该判决中卢某等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情节在量刑时未予以体现,同时区检察院也提出了检察建议。我院遂对本案提起再审,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79个月,被告人李某、刘某有期徒刑6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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