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3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第六款“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批同意”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之规定,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同意区人民政府关于《上海市松江新城总体规划》的编制方案。
责任编辑: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