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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市松江区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决议

2007-07-12

(2006年7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上海市松江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原则同意区人民政府编制的《松江区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

责任编辑:区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