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团:广富林街道 提议人:陈 宏 2021/4/18 18:27:08
人大代表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选举到国家权力机关的,其地位、权利是人民赋予、委托的,当然要受到人民的监督,人大代表应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当然也应该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
但是,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履职的支持往往容易落空,除了口头上的重视和支持之外,在给予代表时间支持和物质保障方面没有任何行动。或者,单位由于不懂法、缺乏依据等缘由难以落实有力度、有温度的支持。
我们知道,人大代表履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和物质保障。人大代表要做好代表工作,同时也要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发挥带头作用,团结群众,努力工作。当履职活动与岗位工作发生矛盾与冲突时,应以代表履职工作为主。
建议区人大主动联系代表所在单位(选区),明文建议:
1. 给予人大代表履职时间支持,具体可以是减轻或者免除人大代表所在单位的岗位工作量标准(以我所在的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为例,副处级以上干部教学工作量标准为零)。
2. 给予物质保障,适当发放履职津贴。